一、什么是擔保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擔保債權 :因擔保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有財產擔保債權是指,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必須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總擔保,擔保債權而特別擔保是相對一般擔保而言,它并非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擔保,擔保債權而是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或者特定的人一般財產(包括信譽)作為債權擔保,目的就在于保障特定的債權。一般在處理有財產的擔保債權的發生時,需要對實際的財產與債權情況進行申報,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更要注意相關的程序,一般遇到這類問題時都需要較為專業的考量。
二、擔保人需要哪些條件
1、擔保人需要的條件主要有: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3)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并經國務院批準后可以作為保證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規定,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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