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里的病人檔案可以保存多久?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醫療機構可以采用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縮微技術等對紙質病歷進行處理后保存。
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患者住院期間,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統一保管。因醫療活動或者工作需要,須將住院病歷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的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檢查檢驗結果和相關資料后24小時內歸入或者錄入住院病歷。患者出院后,住院病歷由病案管理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統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病案可以復印嗎?
病案復印是貫徹患者知情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防范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的一項保證。復印病案資料的申請人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核。
一般申請人可分為以下三種:
申請人為患者本人,必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例如身份證或居民戶籍證明等;
申請人為患者親屬,必須出據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有效身份證明及彼此關系證明材料;
申請人為保險公司或者公安司法機關,申請人必須出示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通過核實申請人有效身份的證明后,方可對病案資料進行復印,復印內容包括醫囑單、化驗單、醫學影像學檢查結果、手術及麻醉記錄等等。經申請人對復印病案資料的核對后,病案室對復印件加蓋證明印章,并收取一定的工本費。
哪些病歷資料可以復制?
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檔案的部門(人員)或者病區,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或者復制。
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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