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關于年假如何規(guī)定
1、勞動法關于年假的規(guī)定如下:
(1)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勞動者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假為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假為10天;
(3)已滿20年的,年假為15天。
勞動者工作滿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帶薪連續(xù)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法律依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nèi)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chǎn)、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jīng)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二、未休年假的補償計算方法有哪些
1、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應當在本年度內(nèi)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2、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年休假補休。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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