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生育的會判離婚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案件中男女一方第一次要求離婚的,如沒有法定情形,也沒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般法院不會判決準予離婚,即不能生育為由起訴離婚,如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第一次起訴法院是判決不準離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不能生育離婚的有賠償嗎?
若是因為不能生育而導致離婚的,關于賠償問題,夫妻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如果不給予賠償也是合理的,沒有法律規定會強制性的賠償。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生育并不能作為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不能生育離婚的彩禮怎么處理?
生不了孩子并不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理由,只有符合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三項條件之一的情況下才能要求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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